结核病与肺部健康杂志 ›› 2014, Vol. 3 ›› Issue (4): 227-230.doi: 10.3969/j.issn.2095-3755.2014.04.007
朱政伟,江韶玲,陈万鹏
ZHU Zheng-wei, JIANG Shao-ling, CHEN Wan-peng
摘要: 世界卫生组织《烟草控制框架公约》(以下简称《公约》)第八条及其准则规定,各国政府必须立法防止公众接触烟草烟雾。到2010年底,全球己有31个国家通过立法的方式,全面禁止在室内工作场所、公共场所和公共交通工具上吸烟。这些国家的实践证明,立法是控制吸烟的必由之路。履约立法控烟,是《公约》缔约国各级政府的责任。我市人民代表大会(简称“人大”)常委会、市政府对控烟立法十分重视,认为立法后就有了控烟工作的法律武器。2009年“两会”期间,13位有较高知名度和影响力的市人大代表联合提出《广州控制吸烟条例》(草案)[以下简称“《条例》(草案)”]的议案后,市人大常委会很快启动了立法程序,并于2010年4月28日最终通过了市人大常委会审议。《广州市控制吸烟条例》(以下简称“《条例》”),经省人大常委会批准于2010年9月1日正式实施。目前,这个《条例》对控制吸烟正发挥着积极作用。